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地方法规-中国风景园林网-中国风景园林领先综合门户 -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日期:2010-07-28]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第三十二条 (工程规划许可范围)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的房屋立面装修工程。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本市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后六个月内,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划部分提交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部分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的六个月内开工。逾期不能开工又未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开工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四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本市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三十日。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本市集体土地上进行前款规定外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实施程序,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听取公众意见)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居住环境或者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公示和意见反馈时间不计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时限。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应当包括建设用地范围、用地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指标,以及公示期限、反馈意见的期限和途径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程序的简化)

  下列建设项目免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一)500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

  (二)工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工程;

  (三)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大修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免予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其他建设项目。

  免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核定规划条件时一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七条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建设用地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实施,以及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的,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可按照规定同步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与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的期限一致。

编辑:daodao712 | 阅读:
【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点击查看
网友评论(调用5条)  更多评论(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
  • 本站有权保留或删除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评论即表明您已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最新推荐
企业服务
Baidu
map
');var k=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