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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日期:2010-07-28]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规划体系)

  本市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二)中心城编制分区规划、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郊区编制郊区区县总体规划,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编制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为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反馈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将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林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要求等作为强制性内容。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中心城分区规划和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编制范围。郊区位于中心城范围内的区域,纳入中心城规划区。

  第十二条 (分区规划和郊区区县总体规划)

  中心城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郊区区县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反馈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

  编制中心城分区规划和郊区区县总体规划,应当对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产业布局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等作出安排。

  中心城分区规划应当明确单元规划的范围。郊区区县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城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划分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

  第十三条 (单元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

  中心城单元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单元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听取相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代表的意见;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反馈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

  编制中心城单元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将建筑总量、公共绿地、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强制性内容,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要求。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建设用地性质、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和规模、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地域范围和管理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控制要求等作为强制性内容。

编辑:daodao712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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