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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日期:2010-07-28]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上海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本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为目标,发挥城乡规划的先导调控作用,综合考虑人口、文化、产业、基础设施、资源和环境等城市发展要素,统筹区域发展、城乡发展、社会经济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中心城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

  郊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郊区城镇布局和规模,重点发展新城和新市镇,引导郊区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第四条 (规划的法律地位)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第五条 (管理体制)

  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第六条 (报告制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公众参与和公开)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乡规划方面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八条 (经费保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技术保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体系,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效能。

编辑:daodao712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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