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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园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0-01-18]  来源:石家庄市园林局  作者:   发表评论(2)打印



  (七)使用鱼药、农药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对局部水体造成污染未造成水体内生物死亡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对局部水体造成污染并致使水体内生物死亡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对局部水体造成严重污染并致使水体内生物大量死亡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向水域排放污水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向水域排放污水,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向水域排放污水,情节较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向水域排放污水,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启闭闸门、升降坝袋、调控水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2、情节一般,未造成影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公园绿地管理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一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一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游客违反公园内禁止行为的。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有⑴、⑵、⑶项行为的,处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在路椅、亭、廊处躺卧等行为的,处五元罚款;

  2、在非指定区域进行游泳、球类、轮滑、放风筝等行为的,处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3、在水体非指定地段、区域捕(钓)鱼的,处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

  4、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倾倒垃圾、杂物的,处十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二)有⑷、⑸、⑹、⑺、⑻、⑼、⑽、⑾项行为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翻越公园围栏(墙),静园后滞留和过夜的,处二十元罚款;

  2、携带宠物进入的,处二十元以上二十五元以下罚款;

  3、进行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处二十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4、在树、文物、建筑、雕塑和硬化路面上留言刻字、乱贴乱画的,处三十元以上三十五元以下罚款;

  5、擅自采石取土,损坏花草树木,焚烧枝、垃圾或其它杂物的,处三十五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6、恐吓、投打、捕捉、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的,处四十元以上四十五元以下罚款;

  7、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擅自散发广告等宣传品的,处四十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引用水体、使用水体洗刷物品、车辆的,按每立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不易确定引水量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擅自引用水体、使用水体洗刷物品、车辆的,按每立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不易确定引水量约在五立方米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

  3、不易确定引水量约在五立方米以上二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4、不易确定引水量约在二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有⒀项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对周边环境造成轻微影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2、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3、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处以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有⒁项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公园内擅自设置经营项目的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在公园内擅自设置经营项目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对周边环境和游园秩序造成轻微影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2、对周边环境和游园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游园秩序的,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古树名木管理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擅自砍伐、迁移、损伤古树名木,或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损伤古树名木,或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损失补偿费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擅自砍伐、损伤古树名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1、擅自迁移一百年以上二百年以下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损失补偿费的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2、擅自迁移二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损失补偿费的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擅自迁移三百年以上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损失补偿费的十倍处以罚款;

  4、损伤一百年以上二百年以下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损失补偿费的五倍处以罚款;

  5、损伤二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损失补偿费的六倍处以罚款;

  6、损伤三百年以上古树名木的,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损失补偿费的七倍处以罚款;

  7、损伤名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损失补偿费的五倍处以罚款;

  8、擅自迁移名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损失补偿费的七倍处以罚款;

  9、擅自砍伐名木的,赔偿损失,并按损失补偿费的十倍处以罚款。

  第五章  防护绿地管理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第十三条第四项“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的工厂,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规定标准建设,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并处应缴款额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执行标准:

  1、防护林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处应缴款额百分之三的罚款;

  2、防护林带在三十米以上四十米以下的,处应缴款额百分之三点五的罚款;

  3、防护林带在二十米以以上三十平方米以下的,处应缴款额百分之四的罚款;

  4、防护林带在十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的,处应缴款额百分之四点五的罚款;

  5、防护林带在十米以下的,处应缴款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第十九条 二环路、三环路、出市口、107国道、307国道以及其他绿地,按附属绿地的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实施处罚。

编辑:jojo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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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楼
匿名 发表于 2010-9-8 18:27:04
非常赞成园林局的行政处罚条令,在裕西公园南门口天山观澜豪庭门口的绿草坪,近期总有车辆直接停放在了草坪上,还有门口的小超市把自己的东西压在草坪上,在草坪上随便行走,快成了他家的小院子。真希望能有监管人员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条令建立后,最重要的是能够执行,有人监管才有效。谢谢政府能建立条令。
第 1 楼
匿名 发表于 2010-4-20 16:27:10
说得很好,只是在执行的时候大打折扣,甚至包庇纵容,致使大片树林被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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