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园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地方法规-中国风景园林网-中国风景园林领先综合门户 -
石家庄市园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0-01-18]  来源:石家庄市园林局  作者:   发表评论(2)打印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在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举行经营性活动的。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超越批准活动方案限制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超越批准活动方案限制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举行经营性活动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违反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禁止行为的。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以下罚款:

  (一)依树搭建或者围圈树,利用树木或设施悬吊、系挂物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的,处以五元罚款;

  2、依树搭建或者围圈树木,利用树木或设施悬吊、系挂物品的,处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花草树木,采花摘果,采集籽种,践踏绿地,在建(构)筑物、设施、树木、路面上涂抹、张贴、刻画,擅自在绿地行驶或停放各类车辆,在甬路行驶或停放机动车辆的,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擅自在甬路行驶或停放机动车辆的,处以五元罚款;

  2、损坏花树木,采花摘果,采集籽种,践踏绿地的,处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3、在建(构)筑物、设施、树木、路面上涂抹、张贴、刻画的,处以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

  4、擅自在绿地行驶或停放各类车辆,处以十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三)割草、采药、放养家畜家禽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割草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2、采药的,处以三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3、放养家畜家禽的,处以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焚烧垃圾、树等杂物,机动车辆进入滩涂地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焚烧垃圾、树叶等杂物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机动车辆进入滩涂地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捕杀、伤害动物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伤害动物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捕杀动物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损坏和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设施,擅自爆破、挖沙、取土、耕种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损坏和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擅自爆破、挖沙、取土、耕种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倾倒垃圾、渣土,擅自设置垃圾点或堆放物料的,责令予以清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倾倒垃圾、渣土五立方米以下的,责令予以清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倾倒垃圾、渣土五立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的,责令予以清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倾倒垃圾、渣土十立方米以上的,责令予以清除,并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擅自设置垃圾点或堆放物料的,责令予以清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设置经营摊点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擅自设置经营摊点,对周围环境影响轻微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擅自设置经营摊点,对周围环境影响较重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擅自设置经营摊点,对周围环境影响严重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擅自设置经营摊点,对周围环境影响特别严重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违反城区河系公园水域范围内禁止行为的。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游泳、滑冰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

  执行标准:

  经劝阻无效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擅自划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擅自划船,情节轻微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2、擅自划船,情节一般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3、擅自划船,情节严重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擅自划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三)洗刷污染水体物体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对局部水体造成轻微污染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对局部水体造成轻度污染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3、对局部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取水引水的,按每立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不易确定引水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按每立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不易确定引水量约在五立方米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

  3、不易确定引水量约在五立方米以上二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4、不易确定引水量约在二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圈占水域养殖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非指定区域钓鱼经劝阻无效的,处以五十元罚款;捕鱼、炸鱼、电鱼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非指定区域钓鱼经劝阻无效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2、捕鱼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3、炸鱼、电鱼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圈占水域五平方米以下养殖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5、圈占水域五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养殖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6、圈占水域十平方米以上养殖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投掷杂物的,处以五十元罚款;倾倒积雪、垃圾、废弃物的,责令予以清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投掷杂物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2、倾倒积雪、垃圾、废弃物五平方米以下的,责令予以清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倾倒积雪、垃圾、废弃物五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的,责令予以清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4、倾倒积雪、垃圾、废弃物十平方米以上的,责令予以清除,并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jojo | 阅读:
【 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点击查看
网友评论(调用5条)  更多评论(2)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
  • 本站有权保留或删除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评论即表明您已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第 2 楼
匿名 发表于 2010-9-8 18:27:04
非常赞成园林局的行政处罚条令,在裕西公园南门口天山观澜豪庭门口的绿草坪,近期总有车辆直接停放在了草坪上,还有门口的小超市把自己的东西压在草坪上,在草坪上随便行走,快成了他家的小院子。真希望能有监管人员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条令建立后,最重要的是能够执行,有人监管才有效。谢谢政府能建立条令。
第 1 楼
匿名 发表于 2010-4-20 16:27:10
说得很好,只是在执行的时候大打折扣,甚至包庇纵容,致使大片树林被毁
最新推荐
企业服务
Baidu
map
');var k=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