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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园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0-01-18]  来源:石家庄市园林局  作者:   发表评论(2)打印



  处罚标准:

  1、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在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处应缴款额百分之三的罚款;

  2、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在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处应缴款额百分之四的罚款;

  3、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低于百分之十,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处应缴款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的工厂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处罚标准:

  1、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的工厂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处应缴纳款额百分之三的罚款;

  2、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的工厂在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五以下,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处应缴纳款额百分之四的罚款;

  3、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的工厂低于百分之二十,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处应缴纳款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处罚标准:

  1、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五以下,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处应缴纳款额百分之三的处罚;

  2、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处应缴纳款额百分之四的罚款;

  3、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处应缴纳款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完成园林绿化建设的时间,晚于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的。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款两倍的罚款。

  执行标准:

  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款两倍的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未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执行标准:

  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四条  违法行为: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施工单位未拆除园林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未清除场内建筑垃圾的。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

  执行标准:

  对建设单位处以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

  第五条  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损坏城市树花草园林建筑和绿化设施的。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

  (一)有(1)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执行标准:

  1、采花摘果,采集籽种,扒坐护栏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2、践踏绿地,向绿地内丢弃废弃物的,处以三十元罚款;

  2、损害树木花,损坏花坛、绿篱的,处以四十元罚款;

  3、在园林建筑和设施上刻、涂、画、张贴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有⑵至⑹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迁出、拆改、清除、停止侵害,除赔偿损失外,并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编辑:jojo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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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楼
匿名 发表于 2010-9-8 18:27:04
非常赞成园林局的行政处罚条令,在裕西公园南门口天山观澜豪庭门口的绿草坪,近期总有车辆直接停放在了草坪上,还有门口的小超市把自己的东西压在草坪上,在草坪上随便行走,快成了他家的小院子。真希望能有监管人员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条令建立后,最重要的是能够执行,有人监管才有效。谢谢政府能建立条令。
第 1 楼
匿名 发表于 2010-4-20 16:27:10
说得很好,只是在执行的时候大打折扣,甚至包庇纵容,致使大片树林被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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