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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签约遭遇“霸王条款” 企业违规可诉讼
[日期:2007-11-12]  来源:长城在线  作者:jojo   发表评论(0)打印



    劳动合同签约为期一年,试用期居然也是一年。随着大学生就业进入“敲定期”,毕业生与企业签约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也浮出了水面,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些企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试用期与由此产生的薪金问题上存在“霸王条款”,引来大学生的不满。对此法律专家则表示,“非法”试用期会自动失效。 

   “霸王试用期”:不平等条约 

  近日,大学生小刘向笔者诉说了自己遭遇的“霸王试用期”事件。小刘是沪上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最近被上海某企业“相中”,在经过了多次面试,前几天企业通知她被正式录用了。可当小刘兴高采烈地前去与企业签约时,劳动合同上的内容却让她有些看不懂,“说是一年一签,可是在试用期这一栏却也写了一年!按照企业规定,试用期内只能拿正式工资的一半”。 

  尽管有些不满和疑惑,最后小刘还是当场签下了合同,“现在找一份工作不容易,万一企业认为我挑三拣四而把我回绝了,那就得不偿失了。可是后来想到要被试一年,收入减半,而且试用期里单位随时可能炒掉我,就越想越郁闷”,情急之下,小刘向晨报求助。记者就此询问了相关部门和劳动法专家。 

   相关政策:试用期有明确规定 

  “这家单位对于试用期的规定,肯定是不符合劳动法规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主任朱乐民在听说了小刘的遭遇后,断定该企业所制定的“一年试用期”属于“ 霸王条款”。 

  朱乐民表示,《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已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和单位签订的合同期只有一年,那么试用期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 

   劳动法专家:企业违规可诉讼 

  虽说小刘所在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已经定性为“霸王条款”,可小刘已经在合同上签了名字,是否她就不得不“忍受”长达一年的试用期?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劳动争议网劳动保障咨询顾问苗其巍,“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超过法定试用期的部分则是无效的”,苗其巍解释说,也就是三个月后,小刘完全可以凭劳动合同上所写明的合同期限,要求单位结束试用期,如果单位不答应,则可以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仲裁。 

  “试用期的长短,完全是对应合同期而言的,企业无权擅自更改。”苗其巍表示,凡是“白纸黑字”签下的劳动合同,都可以根据合同期“自动生成”试用期的“最大值”,企业擅自延长的那一部分试用期届时也将“自动失效”,“只要签了约就比较好办”,苗其巍同时提醒,划定试用期必须是在“劳动合同”上操作,“不少职场新人经常碰到企业只有口头承诺,试用期和合同期等内容没有劳动合同为证,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很难有凭证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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