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将嘉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通知公告|园林新闻-中国风景园林网-中国风景园林领先综合门户 -
国务院:关于将嘉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日期:2011-02-02]  来源:住建部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发布机关: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1/01/24  实施日期: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嘉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审批嘉兴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浙政〔2009〕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浙江省嘉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城市建设特色突出,红色文化价值独特。

  二、你省及嘉兴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传统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嘉兴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编辑:joe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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