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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出台
[日期:2009-07-30]  来源:西藏商报  作者:李军   发表评论(0)打印



  --总分低于50 将无缘区级风景名胜区

  今年4月5日,西藏旅游市场恢复对外宾开放,旅游市场迅速升温,无论是接待游客的数量,还是旅游收益均创下了历史新高。

  昨日,记者从相关单位了解到,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区风景名胜区的吸引力,我区出台了《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该办法规定,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 将根据景区自有的典型性、稀有性、丰富性、完整性、环境质量、管理、设施等进行综合评分,总分低于50分或资源价值得分低于40分,就会被否决,无缘区级风景名胜区。

  申报条件

  面积超过8平方公里

  “凡是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均可以申报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 。”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风景名胜区的面积原则上应在8平方公里以上,才可以申报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

  申报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应由申报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于跨市(县级)、县的风景名胜区,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于跨地、市(地级)的风景名胜区,由涉及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协商一致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评审复查

  成立评审委员会

  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审定批准公布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包括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在内的多学科、多专业人员成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承担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评审、复查工作。

  据介绍,申报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必须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申报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请示;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申报书;风景名胜区位置图、地形图、风景资源分布图、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资料;重要景点、景物的图纸、照片、录像带、 VCD等有关材料;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等有关资料;以及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等。

  总分低于50分

  将无缘区级风景名胜区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申请后,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合格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出专家考察小组赴申报风景名胜区实地考察,并向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提交考察评估报告,符合条件的,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凡批准建立的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应在一年内开始组织,两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对于评定标准,相关部门负责人说:“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我们有详细的审查评分标准,由资源价值、环境质量和管理状况三个部分组成,总分是100分,根据景区自有的典型性、稀有性、丰富性、完整性、环境质量、管理、设施等进行综合评分。总分低于50分或资源价值得分低于40分时,就会被否决,将无缘区级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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