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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
[日期:2010-02-04]  来源:湖南省建设厅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

  (湘建城〔2007〕7号)

  各市州、县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处):

  为进一步规范园林城市和园林县城的申报与评审工作,根据建设部新颁布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建城〔2005〕43号)和《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建城函〔2006〕4号),结合经省政府批准已印发的《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制订了《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七年一月九日

  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园林城市和园林县城的申报与评审工作,推动园林城市和园林县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建设部新颁布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建城〔2005〕43)号和《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建城函〔200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组织领导

  省建设厅在省政府的领导下主管全省园林城市和园林县城的创建工作,各市、州园林、建设、城管、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对城市园林绿化的职能分工,主管本区域范围内的园林城市和园林县城的创建工作。

  二、申报范围

  “湖南省园林城市”和“湖南省园林县城”实行申报制。

  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县政府所在镇)均可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市”或“湖南省园林县城”。

  省辖市中,地域上处于互为独立的城区可以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区,但已经命名“湖南省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不再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区”,正在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市”的,不同时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区 ”。

  三、申报条件

  (一)已制定创建园林城市园林县城计划或方案,开展创建活动,并实施2年(含2年)以上。

  (二)对照《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组织自检达到湖南省园林城市或园林县城标准。

  (三)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的事件。

  四、申报时间

  “湖南省园林城市”和“湖南省园林县城”的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省建设厅受理申报时间为该评审年的六月底前。

  五、申报程序

  (一)省辖市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市”,由申报城市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提出申请,并抄报省建设厅。同时,申报市人民政府组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自检,并向省建设厅提出自检评定意见。

  (二)县级市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湖南省园林县城”,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城市和县城进行申报资格评定,具备申报资格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提出申请,同时附市、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评定意见一并抄报省建设厅。

  (三)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区”的,报经本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提出申请,抄报省建设厅。并同时抄送所在市、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城区进行资格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向省建设厅提出初评意见。

  六、申报材料(附电子文本一套)

  (一)市、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及初审意见。

  (二)申报城市、县城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三)申报城市、县城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关于创建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的技术报告(文本和多媒体音像);

  2、城市、县城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3、城市、县城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4、按照《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逐项说明材料;

  5、城市、县城园林绿化机构设置、职能到位与行业管理情况说明;

  6、城市、县城园林绿化新近遥感或航测结果材料;

  7、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城市园林绿化现状图、城市建成区现状图等。

  七、评审程序

  (一)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对申报城市、县城进行遥感测试。

  (二)经过遥感测试合格的城市、县城,省建设厅将组织专家组按照《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进行实地考核,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考核评估意见。

  (三)省建设厅组成评审委员会,观看申报城市、县城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的技术报告音像资料,并听取专家组考核评估意见,对申报城市、县城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城市、县城公示10天。

  (五)公示结束后,省建设厅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并将结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表彰授牌。

  八、复查管理

  对“湖南省园林城市”(城区)、“湖南省园林县城”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制。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湖南省园林城市”(城区)、“湖南省园林县城”称号;对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报省人民政府撤销“湖南省园林城市”(城区)、“湖南省园林县城”称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09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09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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