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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9-08-24]  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文明优美的城市环境,适应我市中等城市发展的步伐,根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范围内。

第三条 城市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迅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第四条 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职尽责过程中,应做到文明管理,严格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条 纪检监察、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对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法纪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规劝和举报的义务。

第七条 对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市貌

第八条 严格按照《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做好我市的城市管理工作。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二)需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和完好;

(四)保持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整洁;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五)新建、改扩建建筑物,要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现有建筑物设置的护栏没有达到要求的,要逐步改建或拆除。

第九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要根据需要和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单位或个人利用建筑物、场地、空间、交通工具、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或其他公共设施设置、悬挂、绘制、张贴以及散发的商业性、非商业性和社会服务信息类广告。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无空置、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现象;

(二)保护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必须按照批准的要求规范设置。

牌匾和标识的设置要与整个城市风貌相协调,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牌匾和标识出现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现象时,须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二条 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如期及时拆除。

第十四条 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需在城市街道或住宅小区等处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广告。

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标语、宣传品和广告的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城市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堆放物料以及搭建临时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占用道路设置集贸市场、季节性市场、早夜市市场,由设置单位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市场外不得设置摊点,确需设置的,在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的情况下,由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

所有摊点必须按指定地点、范围、时间持证经营。

第十九点 城市内街道、广场禁止一切车辆乱停乱放。禁止在车行道设置停车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地,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第二十一条 夜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夜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须及时维修或更换,并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并处以1000元至25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牌匾、霓虹灯内容不健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并处以每处1000元至1500元罚款;文字不规范、字迹不清楚、缺字少划,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每一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图案显示不完整,破损等现象不及时修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强制其改正,并处以每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门面装修不按计划要求,影响市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2500元罚款;对门面装修后出现破损、污浊、影响市容的,责令其期限改正。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擅自改变橱窗使用性质或橱窗摆放脏乱、破损影响市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罚款。在主干道路的处以700元至1000元罚款;在次干道路或小街巷的处以500元至7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内的声音建筑和影响市容、交通秩序的临建棚、亭、房等设施和建筑物,责令其限期改造或拆除,并外以罚款。在主干道路或重要公共场地内的,每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在次干道路或小街巷的,每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含批准的占道市场内)。逾期不改正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以料抵工。

第二十七条 对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内堆放物料,私设停车场、洗车场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占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在城市主干道路两侧和重要公共场地内乱摆设摊点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对在城市次干道路两侧或小街巷内乱摆设摊点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在主次道路两侧和重要公共场地内晾晒衣物,影响市容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挠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权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4月20日

 

编辑:xuzj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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