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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须设保护措施“江西森林公园条例”
[日期:2010-09-25]  来源:江西日报  作者:魏星   发表评论(0)打印



  9月17日,《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下称《条例》)获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园内森林覆盖率超70%

  《条例》规定,省级森林公园面积应当不少于400公顷,市、县森林公园面积应当不少于100公顷,但是,在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森林公园可以适当放宽面积限制;并且规定,森林公园的森林覆盖率须在70%以上。省级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市、县级则需达到国家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以上标准等。

  古树名须设保护措施

  根据该《条例》,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森林公园内的古树名木、古建筑、历史遗迹等进行调查、鉴定、登记,建立档案,并设置标记和保护设施。

  此外,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森林公园内濒危、珍稀和具有独特观赏、科研、经济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定期组织调查,建立管理档案;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对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原生地,设立保护地带或者设置保护设施。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重要景点内,禁止新建、改建坟墓和采挖花草、树根(兜)。

  可办漂流等特色旅游

  《条例》提出,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可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开展生态旅游活动。有条件的的森林公园可以举办登山、探险、漂流等特色森林旅游项目。

  同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森林公园内的居民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从事与森林公园保护、开发、利用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绿色产业。

  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开发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和林地及其他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者、使用者,可以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入股、联营、租赁等形式,参与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编辑:daodao712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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