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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疑遭强酸树猝死 律师称严重毁绿可判刑
[日期:2010-09-07]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广西新闻网柳州讯(记者王剑 通讯员梁柳惠)柳州市飞鹅二路一棵枝繁茂的大叶榕行道树,前不久被发现在一夜之间落叶枯死。园林技术人员经现场勘查,初步认定树枯死系遭强酸腐蚀所致,怀疑有人故意破坏。此类毁绿案件屡屡发生,法律界人士建议对其中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按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据了解,这株大叶榕的蹊跷“猝死”,是8月23日上午被发现的,当时现场能够闻到一股浓浓的酸味。而此前一天,大树还好好的。大树胸径约60厘米,树龄在20年以上,价值超过2万元。柳州市绿化工程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飞鹅二路两侧人行道上一共栽种了50棵这样的大叶榕树,都是今年4月移植过来的,种植时曾受到沿街部分店面经营者的阻挠,原因是担心树木挡了生意。

  树木种下后长势旺盛,目前树高已达4.5米,冠幅达3.5米,枝繁叶茂,浓荫覆地。鉴于这起人为毁绿事件手段十分恶劣,绿化工程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不尽快揪出毁树黑手,该路段仍在茁壮成长的其他49株大树,难保不会受到同样的残害。以往曾多次发生绿化树木被毁的案件,他们都会及时向园林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报案,但最后大多不了了之。

  “我们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的绿化建设,发现相关毁绿行为立即举报。”绿化养护单位工作人员认为,毁绿案件屡屡发生,查处难度大只是一个方面,对毁绿者处罚过轻,也是导致某些人肆无忌惮的重要原因。

 据了解,以往破获类似案件后,几乎都是通过赔钱解决,很少有肇事者因毁绿而接受刑事处罚。昨日,记者就此咨询了柳州法律界的一位陈姓律师。他表示,故意破坏城市绿化或其他市政设施,其实已经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根据最高检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将予以立案追诉,依法可对肇事者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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