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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聚众哄抢他人林木 5村民锒铛入狱
[日期:2009-06-16]  来源:儋州市新闻中心  作者:郑云炯   发表评论(0)打印



    日前,海南省儋州市光村镇唐宅地村村小组唐某某等原5名村小组成员,因组织和带领村民砍伐哄抢他人林,被市法院依法以聚众哄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到四年不等,并各处5000元罚金。

    据了解,1997年5月8日,儋州市光大热作场法人代表金汤与唐宅地村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书》,承包该村地名为“低流佬地”的土地种植林木,租期五十年,约定承包方有权将承包的土地引资合作等。同年8月13日,光大热作场与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光村镇政府、市林业局签订《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由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负责造林。合同签订后,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种植马占、相思树。2005年,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依法采伐后,更新种植刚果桉树。在采伐同时,金汤按合同的约定已向唐宅地村交了租金。

    2008年初,该村唐某某等5村民当选唐宅地村村小组领导成员。上任后,他们认为该地租金太低,想收回村里。于是,召开村民大会,称修祖坟资金不够,决定让村民到金汤与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合作造林的林地去砍伐哄抢林木。从4月26日起,在唐某某等5名村小组成员的组织下,未办理采伐证,大量村民集体涌到“低流佬地”公然砍伐金汤与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的林木并卖掉。后经市林业局鉴定,被砍伐林木地块面积为289.9亩,砍伐株数为12175株,共154.81立方米,价值42867元。

    法院审理时认为,唐某某等5名原村小组成员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为首组织和带领村民哄抢他人的林木,造成他人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哄抢罪,并依法作出判决。

(来源:儋州市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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