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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日期:2008-11-07]  来源:中国花卉报  作者:商金杰   发表评论(0)打印



    10月21日,山东青岛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应如实告知消费者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办法》规定,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园林绿化、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保护范围等区域。

  按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绿线内的植被;不得侵占和损坏绿化设施;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和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特殊需要,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应当根据区域内占补平衡的原则,由占用单位提出调整申请,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工程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标的情况下,需经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到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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