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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版与1991版的差别
[日期:2008-07-31]  来源: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作者:吴峰   发表评论(0)打印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是 1961年12月2日在巴黎签订的,该公约于1968年生效,目前该公约有两个文本,即1978年文本和1991年文本。这两个文本在保护的范围、保护期限以及保护的力度上都有很大的差别。我国基于自身发展的考虑于1998年8月29日决定介入该公约的1978年文本,1999年3月23日递交了加入书,1999年4月23日成为该公约第39个成员国。

  目前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也是根据这个文本而制定的. 而目前国际上的形势要求我们加入1991版,1991年版相比于1978年版要求保护的程度更加高,现在将两个版本之间的差别罗列一下,以便大家能够比照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思考一下我国加入1991年版会对我国产生哪些影响!

  首先是从保护形式上看,1978年文本允许成员国利用专门法和专利法,或者选择其一来保护,但对于同一植物的同一品种不能同时用良种形式双重保护。1991年文本修改了这一规定,允许对同一植物品种实行双轨制保护。

  第二,保护期限的延长,1978年文本规定一般植物新品种保护不得少于15年,果树、观赏植物、林、藤木植物等不得少于18年,自颁发保护证书之日算起,而1991年文本分别改为20年和25年。

  第三,二者保护对象有所差异。1978年文本规定一切植物的属和种都可受到保护,对于成员国要求在加入公约时,至少应保护5个属种,3年内至少保护10个属种,6年内至少保护18个属种,8年内至少保护24个属种。1991年文本分别改为,已是公约成员国的最迟5年内要保护所有植物属和种,公约新成员国自受本公约约束之日起,至少适用于15个植物属种,最迟10年内适用于所有的植物属和种。

  第四,二者保护内容上也有所差异。1978年文本规定,对于受到保护的植物新品种未经品种育种者的允许,不得为了商业目的,生产、销售同一品种植物、用于观赏植物或切花生产中的繁殖材料,或反复利用它生产其他植物品种。而1991年文本将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扩大到对“繁殖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所有相关的行为,并且不“以商业销售为目的”为前提条件,甚至还延及“收获材料直接制作的产品”,农民购买的新品种所培育的“繁殖材料”(例如种子),用于自己种植也要受到上述品种权的限制,并增加了育种者对植物新品种的进出口权。

  通过以上对比我们可以看到,1991年文本的保护范围、期限以及力度都强于1978年文本,我国要加入1991年文本,所面临的压力巨大,如何应对,如何保护我国公民的权益,这都是我们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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