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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第五批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通知
[日期:2008-07-04]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建城[2008]1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

  经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申报,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审查推荐,按照《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建城[2005]1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准吉林省镇赉县南湖、江苏省昆山市城市生态公园、江西省新余市孔目江和广东省湛江市绿塘河4处湿地公园为第五批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希望被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坚持“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保护管理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按照《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建城[2005]97号)编制保护规划,严格保护管理。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维护好湿地生态系统的平衡,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编辑:jojo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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