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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普陀园林公司“三硕鼠”被判刑
日期:2009-01-03     来源:舟山网     作者:   我要评论()



   原普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陀园林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柳某和原该公司副总经理朱某、史某3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发票、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共同非法占有巨额公共财物。日前,柳某和史某因贪污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5年,并没收财产5万元和1万元。朱某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没收财产3万元。

   柳某等3被告共同侵吞本单位账外资金共计59.6万元 (其中一次未遂)。其中,柳某和朱某各参与8次,共计59.6万元(其中1次未遂),各实得赃款18.2万元,朱某还收受贿赂1万元。史某参与6次,实得赃款8.2万元。

   变着花样捞钱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月,柳某和朱某从萧山一苗圃负责人施某处,虚开苗木发票,套取本单位资金20万元。在柳某家,柳某和史某各私分10万元。同年4月,柳某和朱某又与施某约定,由施某将普陀园林公司给这家苗圃的22万元苗木款中的12万元先行予以返回,以后再通过多开发票金额的方法予以补足。当年4月底,施某按约交给柳某12万元,柳某和朱某对半分了。而朱某在2005年底的一天,在自家楼下,还收受施某给他的1万元“感谢费”。

   去年10月,柳某和朱某离开公司,来不及填平12万元的账目,这成了他俩的一块心病。恐私分的事暴露,他俩与施某商定,该12万元钱算作向施某的个人借款。他俩又各拿出6万元予以归还。

   另外,从2004年12月至2007年3月,经事先约定,柳某、朱某和史某通过从苗木供应商处虚开发票的手段,陆续套取本单位资金,由史某保管,作为该公司的账外资金,其中的23.6万元被被告人等人私分后非法占有。

   2007年8月,普陀园林公司接受普陀区建设局委托,由柳某出面与江苏省一花盆厂洽谈花盆采购业务,并与该厂谈定,业务成交后给予普陀园林公司部分回扣。同年9月,该厂副总经理仲某携带7.16万元回扣款至普陀,由普陀园林公司职工任某(另案处理)将该款带至柳某办公室,朱某和史某均在场,4人各分得1万元。

   三被告均受刑

   柳某等3人的违法犯罪事实调查核实后,有关部门立即对3人采取了行动。8月19日至20日,3人先后被刑事拘留。9月3日,3人均被逮捕。

   法院最后认定,被告人柳某、朱某和史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被告朱某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罪并罚。但三被告认罪态度较好,退清全部赃款,且有一定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同时,没收赃款45.6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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