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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湿地公园管理凸显保护优先理念
日期:2008-08-27     来源:江西日报     作者:张志勇 沈梅   我要评论()



    为规范江西省湿地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环境,省林业厅近日制定了《江西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应纳入发展规划

  办法规定,湿地公园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科学修复、适度开发、持续利用”的原则,促进湿地资源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湿地公园的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湿地公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湿地资源

  办法要求,湿地公园建设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兴建破坏或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和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保持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湿地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湿地公园内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监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破坏水体、围湖造田、开荒取土、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湿地资源或湿地景观的活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应不占或少占湿地。

  禁止引进任何会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

  办法提出,禁止引进任何会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应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湿地监测活动,制定监测方案,评估湿地生态系统动态变化状况,建立湿地风险预警机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对湿地公园内濒危、珍贵和具有独特观赏、科研和经济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定期组织调查,建立管理档案,对其主要栖息地或生长地,应划定保护带或设置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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