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预防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出台

2013-04-22 10:30:19         来源:兰州日报     浏览次数:

  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近日兰州市规划、执法部门出台《兰州市预防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防止城乡建设中超线、超界、超高等违法建设行为,以防止城市因违规建设而“长高增肥”。

  《办法》规定,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已经形成的违法建设行为,按照《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和《兰州市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市城乡规划部门和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等近郊四区违法建设的查处。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查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许可内容建设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和红古、永登、榆中、皋兰等县区违法建设的查处由各自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建设项目涉及的发改、国土、建设、房产、市政、园林、人防、消防、质监、供电、供水、燃气以及县区、街道等单位均为预防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的责任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内负责违法建设行为预防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部门和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违反规划违法查处,应做到“勤巡查,早发现,快制止,严处理”。一经发现,立即向违法建设单位下发停工通知,责令其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接受调查处理。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规划部门制止仍强行施工的,视其情节依法做出限期整改、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罚款等行政处罚。设计单位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并对设计单位载入不良记录,不良记录超过两次的,规划部门两年内可不再受理该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施工单位未经审批或未按照审批内容进行施工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报请有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外地施工企业取消在本市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资格。

编辑:da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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